(2009)杭拱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虞祥麟与张美娟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祥麟,张美娟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虞祥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教方。被告张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祥麟诉被告张美娟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祥麟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祥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祥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虞祥麟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