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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虞祥麟与张美娟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祥麟,张美娟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虞祥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教方。被告张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祥麟诉被告张美娟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祥麟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祥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祥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虞祥麟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