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与浙江××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司,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司,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组。法定代表人钱××。上诉人浙江××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