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士华与李红、骆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华,李红,骆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59号原告:吴士华,农民,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水塔沿8号。被告:李红,三里街道李宅村。被告:骆光武,稠城街道保联西街61号,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华与被告李红、骆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士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