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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士华与李红、骆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华,李红,骆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59号原告:吴士华,农民,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水塔沿8号。被告:李红,三里街道李宅村。被告:骆光武,稠城街道保联西街61号,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华与被告李红、骆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士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