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德邻与开封市第十中学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邻,开封市第十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德邻。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十中学。法定代表人刘培兵,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民,学校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上诉人王德邻、开封市第十中学因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德邻及开封市第十中学委托代理人王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鲍焕英审判员 蒋冬梅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