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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与嘉兴市××井××司、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嘉兴市××井××司,唐××,韩××,嘉兴市××房产有限公司,平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86-1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嘉兴市××井××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雅××号。法定代表人:唐××。被告:唐××。被告:韩××。被告:嘉兴市××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唐××。被告:平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镇优胜村。法定代表人: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嘉兴市××井××司、唐××、韩××、嘉兴市××房产有限公司、平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5月31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37元,减半收取63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368.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茆仲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