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钢进与方忠兴、朱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钢进,方忠兴,朱月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677号原告:方钢进,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绣花路6号。被告:方忠兴,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双溪中路11号。被告:朱月珍,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双溪中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钢进与被告方忠兴、朱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钢进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月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钢进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钢进撤回对被告朱月珍的起诉。审 判 员 潘文接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人民陪审员 吕文通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吕 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