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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张××,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华×。被告:张××。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俩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华×在收到本院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的媒体帐号交纳公告费用,并将交费凭证提交给本院。至今,距原告华×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之日已逾七日,但原告华×却并未将相应地交费凭证提交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