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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郓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兴鲁、宋秀真与被告侯本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鲁,宋秀真,侯本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冯兴鲁,农民。原告宋秀真,农民。被告侯本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鲁、宋秀真与被告侯本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兴鲁、宋秀真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兴鲁、宋秀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鲁、宋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冯兴鲁、宋秀真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