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郓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兴鲁、宋秀真与被告侯本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鲁,宋秀真,侯本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冯兴鲁,农民。原告宋秀真,农民。被告侯本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鲁、宋秀真与被告侯本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兴鲁、宋秀真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兴鲁、宋秀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鲁、宋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冯兴鲁、宋秀真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