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徐××、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徐××,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50-1号原告:潘××。被告:徐××。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徐××、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