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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动元与张根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2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王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期间,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程收入款16000元进行扣留,扣除代缴的4.24%的678.40元税款后,尚有15321.60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的15321.60元工程款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