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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明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71607-8)。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吴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明江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16945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路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沈杨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明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明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0元,合计1,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