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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物资有限公司,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原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号。法定代表人:陶××。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71元,减半收取4935.50元,由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