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朱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朱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65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朱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朱召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楼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