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42号原告:王××。被告: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5月30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王××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别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