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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175-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与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75-2号原告: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拖欠价款15482元未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价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已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2009年4月17日办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在原告向本院起诉前已注销,该公司主体已不存在。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磊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