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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小梅与被上诉人邵金平、田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邵金平与江小梅、田军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小梅,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珠墅*****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金平,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富春江镇茆坪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军良,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珠墅*****号。上诉人江小梅与被上诉人邵金平、田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