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王甲、邱××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甲,邱××,王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5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曾××。被告:邱××。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甲、邱××、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甲、邱××、王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保全费3840元,合计9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青华审判员 叶朝霞审判员 XX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