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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王甲、邱××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甲,邱××,王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5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曾××。被告:邱××。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甲、邱××、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甲、邱××、王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保全费3840元,合计9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青华审判员  叶朝霞审判员  XX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