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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与徐雅芬、俞建龙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徐雅芬,俞建龙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法定代表人:寿炳甫。委托代理人:张发强,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雅芬。被告:俞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雅芬、俞建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