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与徐雅芬、俞建龙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徐雅芬,俞建龙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法定代表人:寿炳甫。委托代理人:张发强,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雅芬。被告:俞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雅芬、俞建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