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桐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桐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方×。被告:桐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江××。原告方×诉被告桐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