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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桐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桐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方×。被告:桐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江××。原告方×诉被告桐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