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梅玉与吴金荣、李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梅玉,吴金荣,李海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蔡梅玉,男,194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彩屏路130号。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荣,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决心村308号。被告:李海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梅玉诉被告吴金荣、李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梅玉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梅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