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张××、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98号原告:王××。被告:张××。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