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器××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024814-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徐××。被告上虞市××电器××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17432-9),住所地绍兴市××市××华东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