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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吉林与周利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利锋,倪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利锋,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螺山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吉林,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国际村墩头沈**号。上诉人周利锋与被上诉人倪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