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谢××。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审理原告章××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以已与被告谢××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负担。审 判 长 沈 永 标人民陪审员 沈 传 根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利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