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金栋与西安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栋,西安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26号原告金栋。委托代理人金小卫,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陈辉,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秦鸿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保宏、任青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栋诉被告西安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栋委托代理人金小卫、陈辉,被告西安市卫生局委托代理人焦宝宏、任青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栋诉称,2008年6月1日因意外受伤致右侧股骨骨折,在西安市北方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治疗,后因不当使用药物、重复计费和体内植入材料等问题,原告之父于2008年6月20日向西安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西安市北方医院予以查处答复。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要求作出书面答复,被告未作出任何调查、认定的书面答复,仅于2008年7月24日转交给原告一份北方医院给被告的情况说明,并未履行作为职能部门的职责。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所申请反映的北方医院乱收费、重复计费、乱用药械等事实,依法进行调查,作��书面答复,并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000元、交通费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西安市北方医院乱收费等问题于2008年6月20日向被告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后又多次以信访形式向被告递交投诉材料,要求被告对西安市北方医院进行查处。为此,被告于2008年12月12日以信访程序作出了“关于金小卫反映西安北方医院乱收费问题的答复”,并于2009年2月10日向原告之父金小卫送达。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西安市北方医院乱收费、重复计费、乱用药械等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000元、交通费200元,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栋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