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孙甲、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孙甲,孙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1号原告:胡××。被告:孙甲。被告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孙甲、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1430元,应收诉讼费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