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686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戚××。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