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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瑞娟、陈兴富与陈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娟,陈兴富,陈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16号原告:汤瑞娟,象山县晓塘乡中岙村5组249号。原告:陈兴富,省象山县晓塘乡中岙村5组249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希勉。被告:陈正荣,温岭市滨海镇民益一村13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889弄36号1302A室。委托代理人:王建君,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三邵村58号。委托代理人:谢耀武,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瑞娟、陈兴富与被告陈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瑞娟、陈兴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汤瑞娟、陈兴富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