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吴××。被告:黄××。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