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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吴××。被告:黄××。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