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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浙江××电××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郭××、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浙江××电××司280元,由原告浙江××电××司负担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4元,由原告浙江××电××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