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浙江××电××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郭××、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浙江××电××司280元,由原告浙江××电××司负担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4元,由原告浙江××电××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