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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高寿与吕文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高寿,吕文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施高寿,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长川村永东街28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80428691x。委托代理人:吕友法,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文革,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管理处菱塘村南园4弄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5275710。委托代理人:朱政新,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高寿为与被告吕文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高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施高寿负担。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邓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