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高寿与吕文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高寿,吕文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施高寿,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长川村永东街28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80428691x。委托代理人:吕友法,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文革,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管理处菱塘村南园4弄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5275710。委托代理人:朱政新,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高寿为与被告吕文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高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施高寿负担。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邓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