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憬河与杨忠义、刘阳萍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憬河,杨忠义,刘阳萍,鲍滨健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00号原告何憬河。被告杨忠义。被告刘阳萍。被告鲍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憬河诉被告杨忠义、刘阳萍、鲍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憬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