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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憬河与杨忠义、刘阳萍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憬河,杨忠义,刘阳萍,鲍滨健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00号原告何憬河。被告杨忠义。被告刘阳萍。被告鲍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憬河诉被告杨忠义、刘阳萍、鲍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憬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