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文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74号原告:赵××。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