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俊杰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杰,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任俊杰,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5号。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经商,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李宅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杰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俊杰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任俊杰负���。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