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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谕。委托代理人:沈建杰。委托代理人:李应龙。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静刚。委托代理人:杨飞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97元,减半收取83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399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