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卢杰。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