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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大明与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大明,蔡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13号原告卓大明,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154号3幢502室。被告蔡国林,港镇城关内马道村新马道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大明与被告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卓大明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