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大明与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大明,蔡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13号原告卓大明,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154号3幢502室。被告蔡国林,港镇城关内马道村新马道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大明与被告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卓大明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