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与平湖市××向××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湖市××向××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16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平湖市××向××司。住所地:平湖市广陈镇××组。法定代表人: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平湖市××向××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1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51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