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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鲁民提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九州纸业有限公司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九州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九州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鲁民提字第402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月红,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兴彬,鲁丽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九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靖,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申请再审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九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被申请人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鲁丽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济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鲁民提字第402号民事裁定,认定鲁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丽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月红、吕兴彬,九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蒋靖到庭参加诉讼。广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法院查明:广大公司长期从九州公司购买瓦楞原纸和箱板纸。2004年元月4日,九州公司与广大公司进行往来帐款询证函,广大公司认可欠九州公司572581.25元,九州公司与广大公司分别在询证函上加盖了公章。因广大公司拒不付款,九州公司起诉要求广大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根据九州公司申请,原一审法院依法追加鲁丽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另查明,2005年4月12日,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寿光农信社)与鲁丽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书一份。2005年6月20日,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受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以下简称寿光农行)、广大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福利板纸厂(以下简称福利板纸厂)的委托,对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位于寿光市昌大路原五台镇驻地的房地产,建筑面积约31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约7280平方米及设备一宗进行公开拍卖。鲁丽公司购得上述房地产及设备,计款360万元。2005年9月12日,鲁丽公司在拍卖公司购得广大公司位于寿光市侯镇崔家村东房地产,建筑面积约9848平方米,土地约94.34亩及构筑物等资产,计款1500万元。2005年8月24日,寿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寿光市体改办)下发寿改发(2005)15号文件《关于同意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山东广大纸业有限公司继续享受企业改制政策的批复》,该批复载明:侯镇人民政府报来《关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改制政策的请示》收悉,经审查,广大公司于2003年因企业经营不善破产。为盘活现有资产,由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广大公司现有人员及资产、债务。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继续享受原有的有关改制政策。原一审法院认为:九州公司与广大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广大公司于2003年因经营不善破产,广大公司的资产分别于2005年6月20日、2005年9月12日在拍卖公司进行拍卖,鲁丽公司分别拍得广大公司的资产。2005年8月24日,寿光市体改办下发寿改发(2005)15号文件,批复鲁丽公司继续享受原有的有关改制政策。因此,广大公司的债务应由接收后的鲁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鲁丽公司辩称,其取得广大公司的资产是通过拍卖取得的,与广大公司无任何关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拍卖及付款凭证予以证实,故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九州公司要求广大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72581.2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九州公司所欠货款572581.25元。二、鲁丽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35元,财产保全费3383元,均由广大公司、鲁丽公司负担。原二审法院查明:广大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3日,注册资本580万元。2006年12月31日,广大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利板纸厂为寿光市五台乡经济管理委员会于1989年9月1开办的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启平。2000年12月12日,经寿光市体改办批准,寿光市五台镇人民政府(甲方)与张启平(乙方)签订福利板纸厂产权转让合同,甲方将企业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但企业改制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新组建的寿光市福利板纸厂负责。2000年12月31日,福利板纸厂在“企业变更登记环保审批表”中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大公司。2003年9月,福利板纸厂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2006年3月,寿光市体改办被撤销,部分人员和档案材料由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接收,原二审法院向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调取了寿光市体改办(2005)15号文件相关档案材料,包括:1、2005年8月1日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侯政发(2005)20号文件《关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改制政策的请示》,内容为:福利板纸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在没有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因经营不善,于2004年2月停产。为了盘活企业资产,安置下岗职工,决定由鲁丽公司接收该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扶持企业发展,现请求市政府批准,给予鲁丽公司享受寿政发(2000)7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改制政策。寿光市体改办作出的寿改发(2005)15号文件内容为:经审查,福利板纸厂是2000年12月10日经寿改发(2000)64号文件批复同意改制的企业。因企业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考虑到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同意鲁丽公司接收福利板纸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继续享受原有的有关企业改制政策。对于原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土地登记情况,原二审法院自寿光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寿国用(2005)第24033、24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材料。根据第24033号登记材料记载,该宗土地面积46647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原使用者为福利板纸厂,使用类型为划拨。2005年9月20日,鲁丽公司向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称,经寿改发(2005)15号文件批准,我公司整体接收福利板纸厂,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提出用地申请。同月23日,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寿光市人民政府请示,寿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同意收回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第24034号登记材料记载,原福利板纸厂国有土地28115.5平方米,用途为厂房、住宅,于2005年9月15日经寿光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给鲁丽公司。2005年11月6日,寿光市人民政府向鲁丽公司颁发上述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审中,九州公司提交取自寿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买卖契约1份,甲方为广大公司,乙方为鲁丽公司,签订时间为2005年11月16日,主要内容为: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寿光市寒五路北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917.9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610800元,乙方于2005年11月16日前一次付清给甲方,双方同意于2005年11月16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鲁丽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潍坊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的(2004)潍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寿光农行,被告为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判决结果为广大公司偿还寿光农行借款本金6699400元及利息。2、潍坊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的(2005)潍执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寿光农行于2005年7月18日申请执行(2004)潍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置财产偿还了354万元债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领取债权凭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拍卖公司于2005年6月25日出具的广大公司房地产拍卖情况总结,拍卖标的为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位于寿光市昌大路原五台镇驻地房地产建筑面积约31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约7280平方米及设备一宗,其委托拍卖合同的委托人为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4、潍坊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4)潍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为寿光农信社,被告为广大公司,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广大公司以部分抵押物、原材料及部分固定资产抵顶贷款本息合计21825400元。5、2005年4月12日,寿光农信社与鲁丽公司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为寿光农信社将与广大公司以资抵债协议中资产的所有权利转让给鲁丽公司,权利转让费用1500万元。6、2005年9月12日的拍卖成交确认合同,标的为建筑面积约9848平方米、土地约94.34亩及构筑物等资产,计款1500万元。二审中,鲁丽公司还提交寿光农信社出具的收据3份,其中2005年10月26日收据的交款事由为“广大公司转让费1500万元,4月30日交500万元,7月29日交200万元,10月26日交800万元”。另提交2005年6月29日、7月5日拍卖公司出具的收据6份计款360万元,交款事由为“广大公司拍卖成交款”。鲁丽公司称,1500万元拍卖款是从寿光农信社分数次贷款后又直接付给了寿光农信社,未通过拍卖公司。原二审法院自拍卖公司调取了拍卖标的移交证明,2005年9月2日寿光农信社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等,拍卖公司与鲁丽公司签订的移交证明载明,2005年7月10日、9月15日,拍卖公司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原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鲁丽公司主张的“鲁丽公司未从广大公司处获得或接收任何资产,而是从银行通过竞拍方式获得,拍卖的资产已经不属于广大公司”的问题。根据委托拍卖合同,360万元的拍卖业务其委托拍卖人为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而非寿光农行;寿光农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也明确载明,寿光农行与广大公司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置财产偿还了354万元债务;1500万元的拍卖业务,委托拍卖合同虽载明委托人为寿光农信社,但涉及的房地产部分寿光农信社并未办理登记,根据寿光市相关部门的档案登记资料,该部分房地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为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与鲁丽公司。因此,鲁丽公司主张拍卖的资产已经不属于广大公司,其未从广大公司处获得或接收任何资产,与事实不符。二、关于鲁丽公司主张的“寿光市体改办(2005)15号文件要求鲁丽公司接收广大公司的人员、资产、债务,该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问题。经查,寿光市体改办出具的(2005)15号文件,保存于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档案中,在寿光市房地产管理局、寿光市国土资源局的档案登记资料中亦有该文件,该文件系由政府部门依职权出具,文件的发文去向表明已发送给了广大公司、鲁丽公司,因此,该文件的法律效力应予确认。鲁丽公司的用地申请、侯镇人民政府及寿光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以及寿光市体改办的批复均载明,鲁丽公司同意整体接收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的资产、人员、债务,并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批复予以批准;实际履行中,鲁丽公司依据(2005)15号文件办理了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资产的过户登记,享受了有关的改制政策。因此,鲁丽公司所称政府要求其接收广大公司人员、资产、债务的主张,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鲁丽公司虽然提交了相关拍卖的证据,但其证明力小于国家机关的文件、档案登记资料,据此,应确认鲁丽公司同意整体接收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的人员、资产、债务,且依据(2005)15号文件而非拍卖资料,实际从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直接取得了相关资产,享受了改制政策,最终实际占有使用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的资产进行经营,因此,鲁丽公司应对广大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鲁丽公司是否接收了广大公司的人员并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5元,由鲁丽公司负担。鲁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诉称:一、原寿光市体改办寿改发(2005)15号文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鲁丽公司整体接收了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依据15号文件认定整体接收的事实并判令鲁丽公司对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显然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发生在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等情形。本案中,鲁丽公司与广大公司从未发生过上述行为。其次,原寿光市体改办(2005)15号文件是原寿光市体改办针对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关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改制政策的请示》所作的答复。该答复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鲁丽公司继续享受原有的有关企业改制政策。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也确实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的确体现于寿改发(2000)71号文第四条第2款当中(“涉及的房屋产权变更(含房产过户评估)各项收费合计按房产评估额的0.5-1%收取,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有关抵押登记,按物价局核准价格,只收取工本费。”),但享受企业改制政策仅仅意味着按照企业改制政策的某一条款执行,与企业改制本身是截然不同的性质。该文件的重点是允许鲁丽公司享受改制政策,并不是批准企业间的接收与被接收的行为,更不能证明鲁丽公司与广大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接收与被接收关系。更何况,鲁丽公司与广大公司均系民营企业,二者间即便进行整体接收,也无须政府部门批准。再次,寿光市发改局和寿光市政府已分别就15号文件作出说明,指出为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寿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该文件对鲁丽公司给予了政策优惠,鲁丽公司没有接收广大公司的资产、债务。原审法院就该问题向有关部门做过调查,足以印证原寿光市体改办当时出具(2005)15号文件的用意,原审判决对此并未体现。二、鲁丽公司系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广大公司分别抵押给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寿光支行的抵债资产,为此共支付了1860万元的对价。关于这一点,鲁丽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已对拍卖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确认,但最终却以“拍卖证据的证明力小于国家机关的文件、档案登记资料”为由作出错误判决。另外,广大公司的天马大酒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寿国用(2002)字第24007号]目前仍归其所有。这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整体接收的事实明显相悖。综上,请求再审改判驳回九州公司对鲁丽公司的诉讼请求。九州公司答辩称:一、鲁丽公司兼并广大公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鲁丽公司的兼并行为得到了寿光市体改办(2005)15号文件的认可,并且依据该文件获得了广大公司以及福利板纸厂的土地、房产,享受了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应该按照该文件履行义务,对广大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对于该文件的形成以及所反映的兼并事实,在寿光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证实。鲁丽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或者条件都是整体接收广大公司(福利板纸厂),对广大公司没有完成的改制工作继续进行,如果不整体接收,就不是改制企业,就不能继续享受广大公司的优惠政策。同时从土地过户的登记资料来看,福利板纸厂有部分国有划拨土地,如果不是改制企业,对于原福利板纸厂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或者过户应该是通过土地公开招、拍、挂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按照寿政发(2000)71号文件直接过户。二、兼并和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拍卖方式有偿获得财产与实施兼并行为并不矛盾。三、鲁丽公司明显是以所谓拍卖的形式来掩盖其兼并广大公司的事实,目的就是逃避债务。1、鲁丽公司已经在广大公司原有的经营场所上以其所获得的广大公司资产成立新的公司(鲁丽纸业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其公司的地址、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都没有改变。2、鲁丽公司主张获得资产的方式以及来源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3、鲁丽公司实际接收了广大公司的债务,拍卖的形式只不过是为从银行获得还款的优惠,拍卖存在严重瑕疵,更不能以此否认兼并广大公司的事实。三、鲁丽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鲁丽公司没有接收广大公司的资产的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该裁决只是执行程序中的裁决,其不应对案件实体性的事实作出认定,该裁决的效力因复议而存在不确定性。该裁决不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认定,不应认为是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本院再审查明的证据与原二审法院查明的证据一致。另查明,2008年2月1日,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针对寿改发(2005)15号文件作出说明,主要内容为:“2005年8月,侯镇人民政府报来了《关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改制政策的请示》,市体改办于2005年8月24日以寿改发(2005)15号文批复侯镇人民政府,同意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继续享受改制政策。现经查实,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的房产、土地是2005年6月和9月通过拍卖程序,以1860万元的总价款,从寿光市农业银行和寿光市寿光信用合作社两家购买的,并经寿光市农业银行和寿光市寿光信用社同意,办理的过户手续。因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停产歇业后,其房产、土地及设备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转归银行所有。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上已不能,也没有接收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福利板纸厂)的资产、债务。”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2月2日出具的证明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和9月通过拍卖程序,从寿光市农业银行和寿光市寿光信用合作社,以1860万元的总价款购买了原寿光市广大纸业(山东省寿光市福利板纸厂)的房产、土地、设备,成立了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接收寿光市广大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福利板纸厂)的资产、债务。为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寿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寿改发(2005)15号文件,对鲁丽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了政策优惠。特此证明。”本院再审认为,鲁丽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鲁丽公司系通过拍卖的方式,分别购买了农业银行寿光支行和寿光农信社分别享有抵押权的广大公司(或福利板纸厂)的部分资产,并分别支付了360万元和1500万元的相应对价。因此,可以认定鲁丽公司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广大公司的部分资产。虽然寿光市体改办(2005)15号文件中含有同意鲁丽公司接受广大公司人员及资产债务的内容,但该内容与鲁丽公司通过有偿转让方式接受广大公司资产的事实不符,并且寿光市政府和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已就该文件作出了说明,因此,不能单纯依据该文件来认定鲁丽公司兼并了广大公司并接受了其资产和债务。鲁丽公司已经对寿光市体改办(2005)15号文件等相关证据的存在,作出了合乎逻辑的解释,即仅仅是为了借改制之名享受资产评估、交易相关税、费的优惠,对该解释本院予以采信。综上,鲁丽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驳回济南九州纸业有限公司对鲁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735元,财产保全费3383元,由广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5元,由九州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明程代理审判员 邸 天 利代理审判员 安 景 黎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