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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王少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王少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919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3479681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负责人:苏小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明,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粉,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少妹,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王少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少妹偿还欠款本金5818.91元、滞纳金2761.8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18日的利息为2960.97元;另以本金5818.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妹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银行普卡卡号6228680014109112申领时间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信用额度6000元主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后还本期,同期内按利息、(年费、超现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透支款等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透支事实2009年5月20日起开始透支,2015年5月27日最后一笔消费6000元。还款事实2015年5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60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5818.91元滞纳金93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9月18日的利息为2960.97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818.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少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818.91元、滞纳金93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18日利息为2960.97元;另以本金5818.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25元,由王少妹负担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葱葱人民陪审员王将人民陪审员李小微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金梦婕书记员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