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袁新春与杨秀琼、卢颖、洪亚明、宋继成、宋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春,杨秀琼,卢颖,洪亚明,宋继成,宋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袁新春。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勇。被告杨秀琼。被告卢颖。被告洪亚明。被告宋继成。被告宋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春与被告杨秀琼、卢颖、洪亚明、宋继成、宋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春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新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新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袁新春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