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与陈××、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陈××,杨××,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27号原告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被告陈××。被告杨××。被告蔡××。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陈××、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09年5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60元,由原告阮××负担(原告阮××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900元)。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