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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沈××、陈信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沈××,陈信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郑××。被告:沈××。被告:陈信财(系被告陈玉良之父),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湖州吴兴信财石料加工厂业主,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平地20号,公民身份号码:××5011280817。原告郑××与被告沈××、被告陈玉良、被告陈信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金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沈××下落不明,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沈××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于200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被告陈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信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沈××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起诉称:2008年4月22日,被告沈××、因急需用钱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自2008年4月22日至2008年10月22日。该借款由湖州吴兴信财石料加工厂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沈××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由被告陈玉良、陈信财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玉良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为被告沈××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属实,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未作答辩。被告陈信财未作答辩。原告郑××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举证如下:1、2008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沈××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被告陈玉良、湖州吴兴信财石料加工厂提供担保的事实。2、被告沈××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份、陈玉良及陈信财的常住人口详情两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陈信财与被告陈玉良系父子关系,及被告陈信财系湖州吴兴信财石料加工厂的业主的事实。被告沈××、陈玉良、陈信财未向法院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陈玉良质证无异议,经本院审核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被告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由被告陈玉良、湖州吴兴信财石料加工厂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声明:本借款借据为借款人收到约定的款项的书面凭证等。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陈信财系湖州吴兴信财石料加工厂的业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应确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现原告请求被告沈××返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玉良、陈信财为被告沈××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且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具体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陈玉良、陈信财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返还原告郑××借款3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陈玉良、陈信财对被告沈××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沈××负担,被告陈玉良、陈信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金汝审 判 员  周荣良人民陪审员  刘 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