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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99号原告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以被告韩××身份错误为由,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由原告浙江××××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