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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克君与楼健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君,楼健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徐克君,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51号。委托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健忠,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上大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君与被告楼健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克君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