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彬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继华与彬县煤矿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华,彬县煤矿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彬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王��华,男。委托代理人胡树发,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彬县煤矿医院。法定代表人史宏涛,院长。委托代理人马锟,彬县煤矿医院职工。原告王继华与被告彬县煤矿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赵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华诉称,原告等人一直为被告医院提供锅炉维修及清洗服务,截止2009年3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维修、清洗及材料费79269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清偿下欠原告锅炉维修等费用79269元及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被告彬县煤矿医院辩称,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尚欠原告锅炉维修等费用79269元属实,因被告医院经营困难,暂无法清偿原告欠款,请求延期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等人从2004��开始一直为被告提供锅炉维修、清服等服务。截止2009年3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锅炉维修、清洗、材料等费用79269元(其中,2008年1月8日出具欠条1份,计欠款76269元;2009年3月19日出具欠条1份,计欠款3000元)。2009年3月31日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对下欠原告锅炉维修、清洗、材料等费用79269元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给付,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根据本案实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彬县煤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王继华下欠锅炉维修、清洗、材料等费用792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珊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