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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陆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陆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嘉善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蓉。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陆晓东。原告嘉善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21日被告因欠原告电器材料款1048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支付了货款40000元,尚有64800元至今未付,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却无意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和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04800元的事实。被告陆晓东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其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理应及时付清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产生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4800元的诉讼请求,有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陆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晓东应支付原告嘉善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