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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