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