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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辖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富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富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辖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世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富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丁。上诉人山东东阿修元阿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商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为包装物,合同履行地即为上诉人仓库。上诉人认为不能以合同标的物是特种物就认定是承揽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也完全可能是标的物或种类物,无论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应由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东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起诉称,自己公司为原审被告承揽印刷包装盒、宣传手册、礼品手袋等产品,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原告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立即清偿所欠款项126762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原审裁定驳回后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为被告印刷定作包装盒等产品,产品上有特定的文字、图案等,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属承揽定作合同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承揽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承揽行为地在苍南县,故本案由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