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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日明与台州天松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日明,台州天松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何日明,市黄岩区北城街道竹岭村16号。被告:台州天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洪洋村。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日明为与被告台州天松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何日明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